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要求如下:
见证取样新规要求
取样监督: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记录: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试样标识:第十九条规定,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委托单填写:第二十条规定,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具体程序和要求
视频记录:在见证取样工作开始前,见证人员必须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时,应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牌子上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日期、试样名称、代表数量、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牌子上的信息。
样品送检:样品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检测机构。能够直接现场取样、制样、送检的材料,应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取样、制样、送检过程全程记录,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样品标识要在视频记录仪中用特写镜头清楚记录样品信息。
佐证材料:针对有些材料现场无法直接取样、制样、送检或者需跨地区送检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保存材料取样、制样、送检过程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如实记录取样、制样、送检步骤,保证所取样品满足真实性、代表性要求。
工作要求
见证取样: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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